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为协调和协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国际公约。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CISG在全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1997香港回归后,香港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并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地区仍然属于普通法系。而我国在198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的核准书中的保留和声明中并无明确排除CISG在香港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就导致在香港地区CISG适用的漏洞。因此,本文主要从案例出发浅谈CISG在香港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8期53-53,1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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