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所谓姓名,应作广义解释,不仅指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姓名,还应包括曾用名、笔名、艺名,及所谓“字”“号”,而同年的乳名以及绰号则不属于姓名。法律意义上的姓名,已不仅仅指平时呼叫的名字,还是一种上升到人格层面的法益。其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核心是专有权。我国对姓名权的保护主要是在《宪法》和《民法总则》有相关规定。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12期115-115,123,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