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校园霸凌等案件频发,甚至有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众多的案例表明,近几年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造成的恶性案件中,其犯罪主体实际上具备的生理和心理远超了大众的认知,具备了一定危害社会的能力,但由于现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一刀切”,使得《刑法》对这部分人无法实现其惩罚犯罪、教育违法者、保护合法权益的功能。在英美等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被用于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因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补充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本文梳理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概述,在深入分析我国补充适用该规则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完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的配套机制。
出处
《缔客世界》
2020年第2期124-124,1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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