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政府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构成“政府信息”的主体条件,即行政机关,其次是形成的过程是在主体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再次是“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是主体制作或获取的,最后是载体要件,即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以上四个要件构成“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政府信息”的四个要件都不是十分确定的概念,它们都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从构成“政府信息”的四个要件内容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更准确地界定“政府信息”。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13期20-21,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