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改时新增加的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第三人的主体身份、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四个构成要件进行的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遇到合伙事务执行人侵害合伙人权益时,受侵害的合伙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下,受侵害的合伙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文正是通过笔者办理的案件展开论证的。
出处
《休闲》
2020年第8期0107-010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