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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在破产中的权利定性及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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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双方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有权证均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非登记一方除非取得了生效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否则不能直接依据合作开发协议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亦不能基于“合法建造”取得物权,其享有的只能是债权。如果登记一方进入破产程序,非登记一方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其债权只能是在合作项目进行清算后,就剩余价值按照投资比例所应分配的收益。
作者 张连
出处 《市场周刊·理论版》 2020年第18期121-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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