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个当场”要件是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有必要引入“第三个当场”要件从而更准确 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对此问题将从以下三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 一是通过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论述论 证“两个当场”要件的必要不充分性;二是通过对学者们否定“两个当场”要件观点的再否定进一步坚持“两个当场”的实质性 作用,根据抢劫罪的性质无法回避“两个当场”要件,学者们的否定实质上是对“两个当场”要件不充分性的分析;三是提出了 “第三个当场”要件作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另一条件,即被害人当场丧失自由意志,通过第三个要件的提出可以准确解决 对类似何木生案件的定性问题。因此,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坚持“三个当场”要件。
出处
《休闲》
2020年第12期0258-025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