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4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苏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华工案”,认定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这个判决书一经作出,犹如平地惊雷般,在实务及理论界引起了热议。而在此之前,关于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效力的指导性案例“海富投资与世恒有色案”,明确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前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从“华工案”到“九民会议纪要”中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解读,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将目标公司引入对赌协议、以便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完成实质对赌的新思路,并从中得到相关启示。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19期271-2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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