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绿色原则,亦 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经过了长期的修改和审议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终于顺利通过正式亮相在众人面前绿色原则在 争议声中写入了《民法总则》,但是争议并未止于立法确认。本文将会围绕这一原则展开论述其在民法中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民 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的落实,需要与民法中各个分编的制定中,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以合同编制为例,应当在合同编中对合同 的制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规则以及合同的义务等规则进行绿色化改造,并且在合同编中有名合同项下增加例如 排放权合同,资源权合同和环境服务合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