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区别于传统产品的运作模式,人工智能设备的运作模式极具特殊性。首先,人工智能设备运作依赖于大量数据的输入,其在数据的支持下,人工智能设备可以自行分析完善数据并作出相应判断与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其行为具有一定自主性、独立性、类人性等特点。其次,由于人工智能设备具有一定自主分析与学习能力,设备研发者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准确设置和预知其行为,这也就导致很多人工智能设备脱离其程序设定,出现很大偏离的情况。正是由于人工智能设备的高度自主化与类人化,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由于其偏离程序设定所导致的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传统侵权责任法对于产品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只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两方,而人工智能设备所涉及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还包括研发者与使用者。其本身所独具的自主性与复杂性,早已突破传统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如果简单粗暴地将责任全部推给生产者与销售者,显然有失司法公正,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此类特殊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承担。因此,本文更多立足于具有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产品其自主行为致损相关责任的研究。
基金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 2019 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人工智能设 备自主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10378289)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