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了第一条立法目的之中,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尽量运用可能的手段解决矛盾。基于此,2014年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在坚持不适用调解的前提下,向前迈进了一小步,对其第六十条相应的修改,虽然在原则上依然否认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则允许调解。这一规定在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中得以保留。所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是以不允许调解为原则,特别案件允许调解为例外。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3期98-98,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