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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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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能够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的主体只有两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而作为对提起 公益诉讼有着强烈愿望要求的公民却因种种原因,不能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本文将综合分析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在进行公益 诉讼时的优势和缺陷,探讨公民能否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合法主体,并提出作者的认知和建议。
作者 于振明 李劲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新丝路(下旬)》 2020年第22期0143-0144,共2页 New Silk Road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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