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G 时代以来,网络通信技术迅速与各个领域密切融合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 +”模式日益火爆,体现在体育产业方面就是体育赛事直播。但随着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新浪诉凤凰网”进入法律界的视野,人们发现我国著作权法不仅对新兴产业的保护规范有所欠缺,甚至其自身的概念和评判标准也具有模糊性。本文认为,我国的独创性标准应当是介于大陆法“较高标准”之高和英美法“额头流汗”标准之低之间,通过法院对典型案例的裁判在实践中确定的标准。提出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概念是为了给作品保护范围划定一个边界。作为作品重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应该一个明确清楚,易于裁判的标准,而绝不能是一个需要动用法律知识以外的艺术判断能力去裁量其创作高度或艺术价值的尺度。
出处
《海外文摘》
2020年第14期6-8,共3页
Oversea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