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对原合同法进行了大量补充与修改,使其回应社会关切,更适于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监护、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从排除在身份关系协议中适用合同制度到将身份协议放入合同制度中研究,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发展,也是将私法自治原则逐步纳入人身法律关系的体现。本文试以收养协议为例,对身份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辨析。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27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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