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一带一路”建设可能产生的大量国际商事纠纷,商事调解因其具有的和谐友好、灵活柔软、协商互利、高效经济等独特优势,充分适应当前商业经济活动的规律和需求,成为解决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的最佳选择。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必须严格贯彻自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加快商事调解法律的制定出台,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资格准入与培训机制。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19期63-65,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