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已成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并被纳入投资,法规和贸易政策中。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人容易引用“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中保护投资的实体性标准,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TRIPS 协议赋予给各成员方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空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不断得到实践,中国对外投资的势头也愈发明显,其中,因投资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规避,需要通过明确相关条约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投资争端亟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29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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