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0期97-98,1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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