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明朝的监察制度在承袭前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小的改善,不仅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也设立监察机构。中央的督察 院是最高的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的设立用来监察六部。在地方上设立提刑按察使司掌地方最高监察权,同时又有巡按御史和总督与 巡抚制度作以辅助,此外还有前无古人的厂卫制度,拥有特殊的监察权。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多的特点,例如监察权相对独立,监 察官员任用条件严格,监察渠道多样等,同时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例如监察权成为了皇权的附庸。总而言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的理念 和体系机制对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仍然具有很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