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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收养人条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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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一章中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除个别重要修改之处外,基本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现有主要制度内容。放宽收养条件有利于鼓励收养,但同时应确保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收养能力,关注被收养人的长远利益。收养人的年龄限制规定不够全面,应设定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最小年龄间隔。判断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分列表,达到评分标准时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做出收养决定。应限制对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数量。
作者 李寒劲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海外文摘》 2020年第17期15-17,共3页 Oversea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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