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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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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因此,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应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 定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并不影响案外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
作者 陈高繁
机构地区 西南石油大学
出处 《休闲》 2020年第24期0219-02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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