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近6年之久,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的案件,然而对相关案例研究却发现,绝大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进入到法院的合法性审查阶段,就因各种原因被拒绝审查。而这些原因之中最主要的则是认为涉案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进一步分析,目前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认定有两点问题,其一在于党委机关制定的文件排除在外不妥当,其二在于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特征”的理解过于狭隘。因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司法亦应在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持宽松态度,以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制度价值。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3期65-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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