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的居中调解或裁决等形式。行政机关在涉及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案件中需将双语的使用贯穿始终。扩大双语使用的行政机关为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保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一致性;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任用与少数民族语言及语言文字使用相一致,以保证国家对少数民族权利行使的法治环境。
出处
《海外文摘》
2020年第19期32-33,共2页
Overseas Digest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NJSY19363)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MYKZ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