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政策性文件指导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运而生。尽管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该诉讼仍存在理论基础不充分、立法模式混乱、顺位关系和衔接规则待明确的适用困境。需明确该诉讼为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基础来自公民代表信托的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应由公法规范调整,建议在其中设立专门环境公益损害特别民事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救济该诉讼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形,需从起诉资格、审判机构、证据规则、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诉讼体系的规范整合。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33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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