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混作品的出现,模糊了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界限,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挑战。对于重混作品的 合理使用抗辩问题,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穷尽列举式地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兼采《伯尔尼公约》的 “三步检验标准”,美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四要素检验法”以及“转换性使用检验法”,两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差异。本文 将阐明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与美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对我国滞后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从而解决重混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打破僵硬封闭且缺乏 弹性的立法模式,改变司法的机械适用模式,学习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增加原则性规定或者弹性条款,扩大合理使用范围,促 进作品的创新与传播,兼顾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