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既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司法确认的引入是该制度迈向实践探索的重要一步。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就赔偿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对赔偿协议的审查标准如何、确认书是否具有既判力等问题,引发了新的思考。本文通过明确磋商性质,分析司法确认程序之困境,追根溯源,以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提供借鉴价值。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4期109-110,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19年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研究”(项目编号:2019zx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