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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时效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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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型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其所致的损害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危害结果往往迟滞出现,虽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环境犯罪专节,但并未就污染型环境犯罪所具有的特性形成一套有效的追责体系,现行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在污染型环境犯罪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时效计算不科学和时效期间过短等一系列不足,建议通过重新制定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计算方法、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诉讼时效期间等途径完善我国的污染型环境犯罪诉讼时效制度。
作者 龚馨雨
机构地区 浙江农林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1期57-58,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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