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后也逐渐在部门法中得以规定,由此在司法适用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逐渐成为常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逐渐形成道德教育宣示型、直接证成结果型、补强证成结果型等适用类型,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纠纷的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在适用中也存在法院对其概念理解、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等方面的不足,需要法院在以后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深化对其内涵的理解、明确其适用的条件以及通过司法解释增强其适用性,以增加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1期72-73,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