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污染环境罪设立危险犯之证成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面对当前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尴尬境地,污染环境罪设立危险犯成为必由之路。一方面,污染环境罪设立危险犯既符合法理又能回应当下社会需要,具有合理性:符合《宪法》的总纲要求及《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意图,适应风险社会环境保护法益前置化要求,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的惩戒困境。另一方面,污染环境罪设立危险犯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具有可行性,在立法层面:能够衔接现行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呼应刑法典存在危险犯的立法例,借鉴域外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在司法层面:能够与相关行政处罚相互衔接,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易为司法机关接受和执行。
作者 吴书欣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