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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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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巨额充值奖励纠纷时有发生。从民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通过充值与直播平台订立销售合同,通过奖励 与主播订立赠与合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断充值、奖励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未成年人是账户实际控 制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证明责任。具体来说,需要从用户年龄、消费金额、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意或确认三 个方面进行证明。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直播平台和主播返还相应款项。另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播平台 和主播都有合同前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对方损失的责任。仅仅依靠司法救济是不足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网络直播环境 下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家庭、直播平台、立法和行政监管的共同努力。
作者 刘郝梦
机构地区 贵州民族大学
出处 《商业2.0(经济管理)》 2020年第12期0264-0264,02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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