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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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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僵局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甚至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多数合同僵局的情况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德国法上抗辩、抗辩权消灭对待给付制度也不能解决所有合同僵局案件。赋予违约方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符合效率违约理论,能够解决合同僵局。因此,有必要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赋予违约方解除权。
作者 黄雅蓉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36期115-116,共2页 Times Figure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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