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公司法》的修改,赋予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决策权,但随之也产生由代理成本加剧、董事图谋经营者私利造成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危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于董事的责任追究,造成了权责失衡的局面。本文借鉴英美法系中发展成熟的信义义务制度,探索董事信义义务在我国股份回购中的适用,并参照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作为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实现公司、公司股东的最大化利益,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安全。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7期286-288,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