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关系的平衡能够促进中国特色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在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的平衡中存在争议。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公司社会责任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涉及特定领域,公司社会责任需要法律保证实施。平衡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的 关系要做到以公司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为主,司法干预公司社会责任为辅,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8期129-130,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江苏师范大学校级课题项目“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20XKT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