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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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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获取、出售、提供行为以外,个人信息生命周期还包括处理行为,我国现有刑法规范难以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做出妥当评价。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社会管理秩序双层法益,集体法益定位更有利于打击网络灰黑产业,信息流动和处理的切 割也更利于信息权益保护。考虑到与前置法的统一,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加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类型。
作者 刘曦 吴优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8期122-124,241,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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