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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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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造酒技术的发明,促进了我国酒文化的发展。但近年以来,因共同饮酒后发生损害而将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毋庸置疑,强迫饮酒等行为致同饮者人身损害的,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对共同饮酒后的不作为侵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在审理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的案件时,不同法院对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存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等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对此,人们也对共同饮酒后的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并在其各自的认识之下支配着自己的行为模式,一旦纠纷产生,就会带来诸多的问题。
作者 张定龙
机构地区 贵州民族大学
出处 《休闲》 2020年第32期0263-0263,02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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