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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用于个人使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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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行为地做出客观上必须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进行。在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超出或违反公司的意志时,外部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便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审判疑难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公司在借款结转时突然加入的情况应着重考察债权人善意与否;在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应合理运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
作者 林益杰
机构地区 福清市人民法院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9期101-101,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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