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定建设工程领域就同一项目签订的数份合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应首先考量其是否满足《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要件,且《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已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建设工期等纳入判断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范围。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黑白合同”,强制招标项目经合法招投标的,效力待定,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违法招投标的,合同均无效,但结算以最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为依据。
出处
《海外文摘》
2020年第22期30-31,共2页
Oversea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