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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防法》第四章修改看我国重大安全领域立法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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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3月14日首次颁布实施的《国防法》,经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实施、2020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后,于2021年1月1日实 施。最新修订通过的《国防法》第四章拓展增加了“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在原有强调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化边防、海防和空防” 外,补充增加了“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其中第 三十一条中增加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作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管理和防卫工作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强调“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尤其是在传统“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外新加“测控、导航”两项内容。一系 列具体法条变更背后的立法逻辑是新《国防法》紧贴国家安全形势和重大安全领域变化,通过立法织密国家安全法治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建设 需求。
作者 张智杰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3期59-59,68,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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