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9年《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明确将辱骂、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纳入袭警犯罪范围。首先,辱骂袭警犯罪的原因分别包括一般紧张理论带来的犯罪;犯罪心理学中的比较与选择;社会秩序结构理论中警察权威的降低;行为人自身原因等。其次,关于控制预防措施,承接一般紧张理论对限制犯罪和促进犯罪的因素进行分析,借鉴德国与法国在妨害公务罪中确定的量刑等级标准,笔者对我国立法改进提出建议,结合其他辅助方式为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辱骂行为属于袭警犯罪提供配套措施。
出处
《时代人物》
2021年第5期299-30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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