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制度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的特殊实用价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虽然拥有相对较为完善的诉讼权利,可以对于案件的程序性利益以及实体性利益进行部分的处分,但公益诉讼由于自身独特的法律属性,使得整个案件需将公共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位置,这也导致原告的处分权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就调解制度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中时,需限制原告参与调解的权利,在调解程序中对于启动时间、调解程序提出主体以及调解人选等规则需形成一定限制;在调解程序运行过程中,对于公益诉讼可调解的范围、调解是否应当公开方面也有特殊限制;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对于调解的结果需要进行公告和再审查后才可制作调解书,而且就调解书的执行速度也需要强化。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4期112-114,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