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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与网签备案合同的效力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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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认购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在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网签备案并不当然具有优先保护的权利,网签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具有预告登记或物权登记性质,此时他们的债权请求权是平等的,对其权利保护顺位,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支付情况以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情况进行认定。
作者 刘翠荣
出处 《时代人物》 2021年第4期62-62,共1页 Times Figure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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