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使闲散的社会资源得以重新整合,使其重新获得效益,以共享理念为核心的网约车产业随之出现并迅速壮大。新事物必然会带来新问题,网约车运营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例如安全保障差、应急管理基础薄弱、效能低下等等。于2016年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相应法律漏洞,但该规章本身也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主要问题就是设定网约车进入门槛的“三证”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该部门规章所设立的行政许可缺少上位法的支持。因为“中央”的立法缺陷,随之也影响了地方性的立法,在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的法律监管立法中,导致了地方立法的主体、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内容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5期97-9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