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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属及收益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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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74条(现《民法典》第275条)承认了开发商的原始所有权。车位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仍应由开发商继续享有所有权。因为物权的转移必须通过适当的、合法的、明示的方式进行才为之有效;即使当事人之一有违诚信,但标的物未通过适当的、明示的方式转移的,最多只能基于债的原因而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能够避免业主间各自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带来的管理混乱。立法要做的,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不能一味强调保护业主利益而忽视诚信开发商的正当权益。法律应当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来实现利益平衡。
作者 潘安安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6期103-104,114,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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