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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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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进一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将此前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虽然在规定上为“立案登记制”,但其实在实践中实为“准立案登记制”,因为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其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在初期实践中出现了案件数量突增的现象,在之后的实践中难免有返回到原来“审查制”的危险。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和个别的起诉条件内涵,但是把后续阶段的诉讼要件甚至本案要件放入到了起诉要件的审查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立审分离”这一制度。为了更好解决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关机关应当明确立案条件,明确起诉条件与审查程度,完善对这一制度的监督方式与机制,真正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 高明珠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9期77-77,79,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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