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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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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最高法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从体系上希望预设生态损害的修复责任制度,然而现行法律规范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法的可操作性难以发挥应有效益,致使生态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判得较少。本文通过剖析生态修复责任的应有含义,尝试为责任承担的本来形式道明方向。
作者 贾东晔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9期84-85,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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