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之一,在前行为已经成立先行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于其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当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法益产生危害、构成先行行为时的情况下,此时危害结果的实际支配人(即保证人)对于该先行行为的主观方面对于其不作为犯罪的影响。被评价人对于他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持有的主观方面是否导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最终构成不作为犯罪,导致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是本文重点要讨论的问题。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7期79-79,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