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司法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因法定原因由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归于消灭的情形,公司法引入司法解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第182条为特定情形下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抽象化和原则化,学界对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也存在混乱和不适宜的解决方式。因此,本文从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四要件”入手,通过对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和不同学者观点的比较,探求“四要件”的内涵和性质,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适用提供一些指引。
出处
《时代人物》
2021年第8期65-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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