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融合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应运而生。虽然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关于网约车司机交通肇事之后,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模糊,使得网约车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讨论和明确的。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1期71-73,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20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网约车平台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202010357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