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数据是指企业通过脱敏、加工、分析后所持有的具有无形性、稀缺性以及非物质损耗性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集合。实践中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保护,尤其针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产品,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依据其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其进行保护。然而上述现行企业数据保护的方式存在保护范围不全面,难以认定,不具有排他性以及有效性等局限性,与日益发展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需求不匹配,不利于数据产业的发展。现有制度无法内化企业数据保护问题,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是可行的路径,将企业数据财产权化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1期74-76,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