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开拓了实现困境企业复兴和再建的路径,而且标志着社会公共利益正式成为破产法立法价值考量之一。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执行法,其需要基于自身的价值理念对原本的实体法规则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而破产重整程序包含众多利益主体,各个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脉络,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重整制度之间存在原生性法益冲突,这也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该程序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根本原因,现将探究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法理上的原因。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5期70-70,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