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选择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的跨度中即可窥见,赋予其著作权的保护是最为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其一是客体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二是满足独创性标准,对此著作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给予了不同规定,需要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论证,从两种体系的共性出发,结合当下著作权立法的实际情况,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此外,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结构研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要素,这要从整体上把握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不能仅仅局限在赛事本身,这是讨论其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
出处
《时代人物》
2021年第9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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